什么是 Domestic Inquiry?
Domestic Inquiry 是公司内部举行的纪律聆讯:当员工被指控行为不检时,由一个与案件无关、立场公正的聆讯小组(DI Panel)听取公司与员工双方的证据,判断指控是否成立,再由管理层依结果决定处分。它不是法庭审讯,但必须遵守自然公正原则,并留下完整书面记录。
简单来说,DI 是公司在开除或处分员工之前,“先给员工一个公平说明机会”的正式程序。
什么时候需要进行 DI?
当员工的行为可能导致开除、降级或其他纪律处分时,就应该考虑进行 DI。常见情况包括:
- 偷窃、欺诈、假报开销或篡改记录
- 严重违抗合法指示、长期旷工或屡次迟到
- 工作场所打架、威胁、性骚扰等严重行为
- 违反公司规则或员工手册中列明的严重违规行为(例如安全、毒品或利益冲突规定)
- 员工对 Show Cause Letter 的解释不被接受,而公司考虑较重处分
绩效不佳(poor performance)通常不属于行为不检,处理方式是绩效改进程序而不是 DI。相关做法请参考 纪律与绩效管理。
Domestic Inquiry Malaysia 的法律依据
马来西亚的 DI 主要建立在两部法令上:《1955 年雇佣法令》(EA)与《1967 年劳资关系法令》(IRA)。
EA 第 14 条:先调查,后处分
EA 第 14 条规定,雇主须在“适当调查”(due inquiry)之后,才能以行为不检为由开除员工、降级,或施以其他较轻的处分,包括最多 2 个星期的无薪停职。在调查期间,雇主可让员工停职最多 2 个星期,但须支付至少一半薪水。
IRA 第 20 条:员工可以申诉不公平开除
被开除的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与经理)可在 60 天内依 IRA 第 20 条提出不公平开除申诉。案件先进入调解,如未能解决,可能被转介到劳资法庭,由法庭判断开除是否“有或没有正当理由”(with or without just cause or excuse),并可下令复职,或以赔偿代替复职,再加上欠薪(back wages)。
IRA 第 30(5) 条:法庭看的是公平与实质
劳资法庭依公平、良知及案件的实质是非(equity, good conscience and the substantial merits)作出裁决。没有进行 DI 并不一定导致败诉,因为法庭会重新审理案件;但一场正确进行的 DI,会为雇主留下有力的证据与记录。
DI 的正确程序:9 个步骤
正确的 DI 程序从调查开始,到存档结束,每一步都要有书面记录。
- 第 1 步初步调查:收集文件、闭路电视、电邮与证人口供,确认事实与日期。如有需要,可依 EA 第 14 条停职调查(最多 2 个星期,至少半薪)。
- 第 2 步发出 Show Cause Letter:书面列明指控事项,要求员工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书面解释。
- 第 3 步拟定控状(Charge Sheet):如解释不被接受,把每一项指控写清楚:日期、时间、地点、具体行为,以及违反的公司规则或条款。
- 第 4 步发出聆讯通知:连同控状一起发出,注明聆讯日期、时间、地点、员工的权利(可陈述、可传召及盘问证人),给予合理准备时间。
- 第 5 步委任 DI Panel:成员须与事件无关、没有利益冲突,也不是证人或投诉人;同时委任检控官(Presenting Officer)与记录员。
- 第 6 步进行聆讯:宣读控状、由公司方提出证据及证人,员工可盘问证人、提出自己的证据与证人,Panel 可提问澄清。
- 第 7 步Panel 作出调查结果:逐项控状写出是否成立,以及依据哪些证据,并附上理由。
- 第 8 步决定处分:由管理层依调查结果,考虑员工的服务年资、过往纪律记录及减刑因素,决定相称的处分,并以书面通知员工。
- 第 9 步存档记录:保存所有信件、控状、出席记录、聆讯记录(notes of inquiry)、证物、调查结果与处分信。
自然公正检查清单
- 控状清楚吗?
- 每项指控都有具体细节(particulars),员工知道自己被控什么。
- 通知合理吗?
- 员工有足够时间准备答辩,并知道自己的权利。
- 员工有机会陈述吗?
- 员工可以为自己辩护、传召证人,并盘问公司方的证人。
- Panel 公正吗?
- 成员没有参与调查、不是证人,也没有预设立场。
- 记录完整吗?
- 聆讯过程有书面记录,并由出席者确认。
- 裁决依据证据吗?
- 调查结果只依据聆讯中提出的证据,而不是传言或印象。
- 处分相称吗?
- 处分与行为不检的严重程度相称,并考虑减刑因素。
导致公司败诉的常见错误
很多公司不是输在“员工没有犯错”,而是输在证据和程序。最常见的错误包括:
- 控状太笼统:只写“行为不当”或“违反公司政策”,没有日期、事实与具体条款。
- 调查范围大,证据却薄弱:在 BFM Media 案(Award 1630/2026) 中,公司调查了 27 人,最终仍被判不公平开除,须赔偿 RM358,400,关键在于证据与控状细节。
- Panel 不公正:由投诉人、直属上司或调查人员担任 Panel 成员。
- 没有让员工盘问证人,或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证据。
- 先决定开除,再补做 DI:程序变成走过场,记录也会露出破绽。
- 处分不相称:没有考虑年资、过往记录或其他员工的相同个案。
做对的例子:在 Ketum 案(Award 1671/2026) 中,公司依药物检验结果发出 Show Cause Letter、进行 DI,再作出开除决定,劳资法庭裁定开除成立。
提醒:DI 程序有瑕疵不一定导致败诉,但会削弱公司的证据。最稳妥的做法,是在第一步就把程序做对。
JP Asia 如何协助您的 Domestic Inquiry
JP Asia Capital 自 2014 年起协助马来西亚中小企业建立纪律管理与 DI 程序。我们是 HR 管理与劳工法顾问,不是律师事务所,不代表客户出庭;我们的角色是在聆讯之前与过程中,帮老板和 HR 把程序做对。
- 案件评估:了解事件、现有证据与公司规则,判断是否适合进行 DI。
- 文件准备:草拟 Show Cause Letter、控状(Charge Sheet)与聆讯通知。
- Panel 指导:说明 Panel、检控官与记录员的角色,以及聆讯流程与提问方式。
- 聆讯后跟进:协助整理调查结果、处分信与存档记录。
您会收到
- Show Cause Letter、Charge Sheet、聆讯通知及处分信范本(依个案调整)
- DI 流程表与 Panel 角色说明
- 聆讯记录(notes of inquiry)及调查结果格式
- 自然公正检查清单
- HR 与主管的 DI 培训(HRDC Claimable)
常见问题
在马来西亚,开除员工一定要进行 Domestic Inquiry 吗?
《1955 年雇佣法令》第 14 条要求雇主在以行为不检为由处分员工前进行“适当调查”。没有进行 DI 并不会自动导致败诉,因为劳资法庭会重新审理案件;但一场正确进行的 DI 能为公司留下有力的证据。
Show Cause Letter 和 Domestic Inquiry 有什么不同?
Show Cause Letter 是要求员工以书面解释指控事项的信件,通常在 DI 之前发出。如果解释不被接受,而公司考虑较重处分,就会以控状进入 Domestic Inquiry,由 Panel 听取双方证据后作出调查结果。
DI 期间可以让员工停职吗?
可以。依 EA 第 14 条,雇主在调查期间可让员工停职最多 2 个星期,但须支付至少一半薪水。停职应以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谁可以担任 DI Panel 成员?
Panel 成员应与事件无关、没有利益冲突,也不是投诉人、调查人员或证人。立场公正的 Panel 是自然公正的核心要求之一,也是劳资法庭会审视的重点。
DI 之后员工还可以向劳资法庭申诉吗?
可以。被开除的员工可在 60 天内依《1967 年劳资关系法令》第 20 条提出不公平开除申诉。劳资法庭会判断开除是否有正当理由,并可下令复职或以赔偿代替复职,再加上欠薪。
JP Asia 会代表公司出庭吗?
不会。JP Asia Capital 是 HR 管理与劳工法顾问,不是律师事务所。我们协助 DI 准备、拟定控状、指导 Panel 及提供培训,让公司的程序与记录经得起审视。
告诉我们案件情况,我们协助您检查 Show Cause Letter、控状与 DI 流程。
Disclaimer:本页内容为一般资讯,并非针对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内容依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