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只是拿了公司一些 Free-of-Charge(FOC)免费赠品。不是偷现金,也不是拿走价值几千、几万令吉的商品。

那么,公司可以严重到直接解雇员工吗?很多员工第一反应可能是:

“这些东西本来就是免费的,又不值多少钱。”

老板则可能认为:

“不问自取就是不诚实,多少钱都一样。”

到底哪一种理解才正确?2026 年 9 月,Industrial Court 在 R.H. v GCH Retail (Malaysia) Sdn Bhd, Award No. 1592/2026 处理了这个问题。最终——公司胜诉。

Industrial Court 认定有关 misconduct 已经按照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得到证明,并认为 dismissal 有 just cause and excuse。

但是,这宗案件真正值得老板和 HR 学习的,并不是“员工拿公司东西 = 自动可以炒”。真正应该理解的是:

当员工未经授权取走属于公司控制范围内的物品时,问题可能从“东西值多少钱”,升级成“诚信和信任还能不能继续”。

发生了什么事?

案件中的 Claimant 是 GCH Retail (Malaysia) Sdn Bhd 的员工。公司对员工采取 dismissal,原因涉及:员工被指未经授权,从 Customer Service Counter 取走 Free-of-Charge(FOC)items。

也就是说,争议的物品并不是普通意义上以售价出售的商品,而是公司的 FOC items / 免费赠品。这也成为案件很有意思的地方:“免费的东西”,员工是不是就可以自己拿?

答案显然不能只看 Retail Price = RM0 来判断。真正的问题是:员工有没有权拿?有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

核心问题:Unauthorised Taking

从 Industrial Court 的案件摘要来看,Court 所需要决定的核心问题包括:

  • 员工是否未经授权拿走有关 FOC items?
  • 如果成立,这项 misconduct 是否足以支持公司的 dismissal?

Industrial Court 最终按照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评估证据,认为公司成功证明有关 misconduct。因此,Claimant 的 claim 被驳回,dismissal 获得 Industrial Court 支持。

JP Asia HR & Employment Law Analysis

这宗案件非常适合拿来纠正一个常见的误区:“东西不值钱,所以事情不严重。”在 Employment Law 和 workplace discipline 里面,Monetary Value 和 Misconduct Severity 不一定完全相等。

举一个简单例子:员工拿走 RM10。问题可能不只是公司损失 RM10。公司真正担心的可能是:

“如果员工明知道没有授权,却仍然私自拿走公司控制的东西,我以后还能不能信任他处理公司的现金、库存、赠品或其他资产?”

某些 misconduct 的核心,不是 Loss,而是 Trust。

Lesson 1|“Free”不等于“没有 Owner”

这是很多员工容易误会的地方。以下物品都可能没有正常 retail value:

  • FOC Sample
  • Promotional Gift
  • Supplier Free Gift
  • Damaged Stock
  • Expired Stock
  • Display Unit
  • Rejected Item
  • 准备 dispose 的物品

但这并不自动代表“反正公司不要,我就可以拿”。只要有关物品仍然属于公司控制范围,员工原则上应该按照公司的 policy 及 authorisation process 处理。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这个东西有没有价钱?”,而是“这个员工有没有权限拿?”

Lesson 2|东西价值低,不代表公司一定不能 Dismiss

假设员工未经授权拿了一件价值 RM5 的东西,是不是因为只有 RM5,所以公司最多只能 warning?不能这样简单计算。在 dishonesty-related misconduct 里面,公司可能需要考虑:

  • 行为是不是故意?
  • 员工是否知道没有授权?
  • 有没有隐瞒?
  • 是第一次还是重复发生?
  • 员工职位是否涉及 cash / stock / assets?
  • 公司有没有明确 policy?
  • 员工如何解释?
  • 双方的 trust and confidence 是否受到严重影响?

RM5 的物品,不代表 misconduct 只值 RM5。

Lesson 3|但公司也不能说“拿东西 = 自动 Dismissal”

老板也不要把这宗案例理解过头。Industrial Court 支持的是这宗案件的 dismissal,它并不等于建立一个机械公式:

Employee takes company item = Gross Misconduct = Automatic Dismissal ✗

公司仍然应该调查,例如:

  • 员工是不是以为 Supervisor 已经允许?
  • 有关物品平时是不是公司允许员工自由拿?
  • 有没有长期形成的 practice?其他员工是不是也这样做?
  • 公司过去有没有默许?
  • Policy 有没有写清楚?
  • 员工有没有合理解释?

这些事实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

Lesson 4|Company Policy 必须讲清楚“Free Items”怎么处理

很多公司的 Employee Handbook 会写:“Employees shall not steal Company property.”但是现实中的争议往往没有这么简单。员工可能会说:

“这个不是 Company Property,是 Supplier 送的。”“这个是 Free Gift。”“这些东西本来要丢掉。”“Customer 不要,所以我才拿。”

所以如果公司涉及大量 Samples、Promotional Gifts、FOC Products、Returned Goods、Damaged Goods、Expired Goods、Scrap 或 Supplier Gifts,最好在 Employee Handbook / SOP 里面明确说明:这些物品应该如何处理,以及谁可以批准员工带走。

Lesson 5|处理 Dishonesty Case,Evidence 特别重要

如果公司怀疑员工未经授权拿东西,不要马上说:“CCTV 看到你拿,你明天不用来了。”公司应该先保存证据,例如:

  • CCTV Footage
  • Stock Records
  • FOC Records
  • Witness Statements
  • WhatsApp / Messages
  • Employee Explanation
  • Company Policy
  • Authorisation Records

然后确认:到底发生什么事?员工有没有 permission?谁可以批准?员工知道规则吗?

“我看到他拿”还不够,Charge 也要写对

假设 CCTV 看到员工把 3 件赠品放进自己的 bag。Show Cause Letter 最好不要只写“You committed theft.”公司首先应该准确描述事实:

  1. 什么时候?
  2. 在哪里?
  3. 拿了什么?
  4. 数量多少?
  5. 为什么认为没有授权?
  6. 违反哪一项 policy?

让员工清楚知道自己需要回答什么。尤其涉及 Theft / Dishonesty 这种严重指控时,HR 在用词上更加需要谨慎。

公司真正应该证明什么?

处理这类案件时,JP Asia 建议 HR 把问题拆成几层:

第一层
物品属于谁控制?是不是 Company Property / Company-controlled item?
第二层
员工有没有拿?证据是什么?
第三层
员工有没有 Authority?有没有 Supervisor 批准?
第四层
员工知不知道需要 Approval?Policy、SOP、past practice 是什么?
第五层
员工怎么解释?解释有没有被真正调查?
第六层
Misconduct 严重程度:是否已经严重破坏 trust and confidence?

最后才决定 Appropriate Punishment。

为什么 Retail、Warehouse、F&B 和 Manufacturing 特别应该注意?

这宗案件对以下行业特别有参考价值:

  1. Retail
  2. Supermarket
  3. Warehouse
  4. F&B
  5. Manufacturing
  6. Distribution
  7. Pharmacy

因为这些行业每天都会出现大量 Stock、Samples、Free Gifts、Damaged Items、Expired Products、Returns 及 Promotional Items。如果公司没有清楚规则,员工可能认为:“反正不能卖了,拿回家有什么问题?”而 Manager 却认为:“未经批准拿就是 dishonesty。”

最后一个 RM10 不到的东西,可能演变成一宗 Industrial Court 案件。

JP Asia 建议:不要等员工拿了东西才建立 Policy

公司可以预先建立简单明确的 Company Property / FOC / Disposal Policy,至少写清楚:

  1. 1所有 Company / Supplier / Promotional Items 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公司
  2. 2Damaged / Expired / Rejected / FOC Items 仍必须按照 SOP 处理
  3. 3哪一个职位拥有 Approval Authority
  4. 4员工获得批准后是否需要记录
  5. 5未经授权取走物品可能构成 Misconduct

这样真正发生事情的时候,HR 处理起来就不会只剩一句:“这个应该是 common sense 吧?”Employment Law 里面,写清楚通常比假设大家都懂更安全。

老板最后要记住的一句话

这宗案件真正的 lesson 不是“拿 RM5 也可以炒”,而是:

诚信问题不能只用物品的价格来衡量。

与此同时,公司也不能因为怀疑员工 dishonest,就跳过调查和证据。正确的顺序应该是:

  1. Incident
  2. Preserve Evidence
  3. Investigation
  4. Show Cause
  5. Employee Explanation
  6. 进一步纪律程序(如适用)
  7. Evaluate Misconduct
  8. Determine Proportionate Punishment

这才是公司真正应该建立的 disciplinary process。进一步纪律程序可参考 Domestic Inquiry 内部纪律聆讯。

JP Asia 提醒企业

很多老板真正的问题不是“员工有没有犯错?”,而是:“我知道他犯错,但是我要怎样合法地证明和处理?”

JP Asia Capital 协助马来西亚企业建立一套有法律支撑、能够真正执行的 HR Management System:

  1. Employee Handbook
  2. Code of Conduct
  3. Investigation
  4. Show Cause
  5. Domestic Inquiry
  6. Disciplinary Action
  7. Termination

预防永远比事情发生后才处理,更省时间,也更省成本。

公司的财物、赠品与纪律处分规则写清楚了吗?

JP Asia 法律顾问团队协助企业建立 Code of Conduct、Company Property Policy、调查与 Domestic Inquiry 的完整流程。

延伸阅读:员工验出 Ketum,公司可以解雇吗?Industrial Court Award 1671/2026 案例解析
公司调查27人仍输掉解雇案?BFM Media Industrial Court Award 1630/2026 完整解析
Domestic Inquiry(内部纪律聆讯):马来西亚企业的正确程序

Disclaimer:本文依据公开可获得的 Industrial Court Award 资料整理,仅供企业管理、HR 及 Employment Law 教育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个案的法律意见。员工未经授权取走公司物品是否构成足以支持 dismissal 的 misconduct,必须根据实际事实、物品性质、公司政策、授权情况、员工解释、证据及其他相关 circumstances 独立评估。

JP Asia Capital Sdn Bhd 有法律支撑的企业自动化管理顾问 让老板有时间,让员工有方向,让企业有传承。

← 返回资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