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只是拿了公司一些 Free-of-Charge(FOC)免费赠品。不是偷现金,也不是拿走价值几千、几万令吉的商品。
那么,公司可以严重到直接解雇员工吗?很多员工第一反应可能是:
“这些东西本来就是免费的,又不值多少钱。”
老板则可能认为:
“不问自取就是不诚实,多少钱都一样。”
到底哪一种理解才正确?2026 年 9 月,Industrial Court 在 R.H. v GCH Retail (Malaysia) Sdn Bhd, Award No. 1592/2026 处理了这个问题。最终——公司胜诉。
Industrial Court 认定有关 misconduct 已经按照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得到证明,并认为 dismissal 有 just cause and excuse。
但是,这宗案件真正值得老板和 HR 学习的,并不是“员工拿公司东西 = 自动可以炒”。真正应该理解的是:
当员工未经授权取走属于公司控制范围内的物品时,问题可能从“东西值多少钱”,升级成“诚信和信任还能不能继续”。
发生了什么事?
案件中的 Claimant 是 GCH Retail (Malaysia) Sdn Bhd 的员工。公司对员工采取 dismissal,原因涉及:员工被指未经授权,从 Customer Service Counter 取走 Free-of-Charge(FOC)items。
也就是说,争议的物品并不是普通意义上以售价出售的商品,而是公司的 FOC items / 免费赠品。这也成为案件很有意思的地方:“免费的东西”,员工是不是就可以自己拿?
答案显然不能只看 Retail Price = RM0 来判断。真正的问题是:员工有没有权拿?有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
核心问题:Unauthorised Taking
从 Industrial Court 的案件摘要来看,Court 所需要决定的核心问题包括:
- 员工是否未经授权拿走有关 FOC items?
- 如果成立,这项 misconduct 是否足以支持公司的 dismissal?
Industrial Court 最终按照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评估证据,认为公司成功证明有关 misconduct。因此,Claimant 的 claim 被驳回,dismissal 获得 Industrial Court 支持。
JP Asia HR & Employment Law Analysis
这宗案件非常适合拿来纠正一个常见的误区:“东西不值钱,所以事情不严重。”在 Employment Law 和 workplace discipline 里面,Monetary Value 和 Misconduct Severity 不一定完全相等。
举一个简单例子:员工拿走 RM10。问题可能不只是公司损失 RM10。公司真正担心的可能是:
“如果员工明知道没有授权,却仍然私自拿走公司控制的东西,我以后还能不能信任他处理公司的现金、库存、赠品或其他资产?”
某些 misconduct 的核心,不是 Loss,而是 Trust。
Lesson 1|“Free”不等于“没有 Owner”
这是很多员工容易误会的地方。以下物品都可能没有正常 retail value:
- FOC Sample
- Promotional Gift
- Supplier Free Gift
- Damaged Stock
- Expired Stock
- Display Unit
- Rejected Item
- 准备 dispose 的物品
但这并不自动代表“反正公司不要,我就可以拿”。只要有关物品仍然属于公司控制范围,员工原则上应该按照公司的 policy 及 authorisation process 处理。
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这个东西有没有价钱?”,而是“这个员工有没有权限拿?”
Lesson 2|东西价值低,不代表公司一定不能 Dismiss
假设员工未经授权拿了一件价值 RM5 的东西,是不是因为只有 RM5,所以公司最多只能 warning?不能这样简单计算。在 dishonesty-related misconduct 里面,公司可能需要考虑:
- 行为是不是故意?
- 员工是否知道没有授权?
- 有没有隐瞒?
- 是第一次还是重复发生?
- 员工职位是否涉及 cash / stock / assets?
- 公司有没有明确 policy?
- 员工如何解释?
- 双方的 trust and confidence 是否受到严重影响?
RM5 的物品,不代表 misconduct 只值 RM5。
Lesson 3|但公司也不能说“拿东西 = 自动 Dismissal”
老板也不要把这宗案例理解过头。Industrial Court 支持的是这宗案件的 dismissal,它并不等于建立一个机械公式:
Employee takes company item = Gross Misconduct = Automatic Dismissal ✗
公司仍然应该调查,例如:
- 员工是不是以为 Supervisor 已经允许?
- 有关物品平时是不是公司允许员工自由拿?
- 有没有长期形成的 practice?其他员工是不是也这样做?
- 公司过去有没有默许?
- Policy 有没有写清楚?
- 员工有没有合理解释?
这些事实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
Lesson 4|Company Policy 必须讲清楚“Free Items”怎么处理
很多公司的 Employee Handbook 会写:“Employees shall not steal Company property.”但是现实中的争议往往没有这么简单。员工可能会说:
“这个不是 Company Property,是 Supplier 送的。”“这个是 Free Gift。”“这些东西本来要丢掉。”“Customer 不要,所以我才拿。”
所以如果公司涉及大量 Samples、Promotional Gifts、FOC Products、Returned Goods、Damaged Goods、Expired Goods、Scrap 或 Supplier Gifts,最好在 Employee Handbook / SOP 里面明确说明:这些物品应该如何处理,以及谁可以批准员工带走。
Lesson 5|处理 Dishonesty Case,Evidence 特别重要
如果公司怀疑员工未经授权拿东西,不要马上说:“CCTV 看到你拿,你明天不用来了。”公司应该先保存证据,例如:
- CCTV Footage
- Stock Records
- FOC Records
- Witness Statements
- WhatsApp / Messages
- Employee Explanation
- Company Policy
- Authorisation Records
然后确认:到底发生什么事?员工有没有 permission?谁可以批准?员工知道规则吗?
“我看到他拿”还不够,Charge 也要写对
假设 CCTV 看到员工把 3 件赠品放进自己的 bag。Show Cause Letter 最好不要只写“You committed theft.”公司首先应该准确描述事实:
- 什么时候?
- 在哪里?
- 拿了什么?
- 数量多少?
- 为什么认为没有授权?
- 违反哪一项 policy?
让员工清楚知道自己需要回答什么。尤其涉及 Theft / Dishonesty 这种严重指控时,HR 在用词上更加需要谨慎。
公司真正应该证明什么?
处理这类案件时,JP Asia 建议 HR 把问题拆成几层:
- 第一层
- 物品属于谁控制?是不是 Company Property / Company-controlled item?
- 第二层
- 员工有没有拿?证据是什么?
- 第三层
- 员工有没有 Authority?有没有 Supervisor 批准?
- 第四层
- 员工知不知道需要 Approval?Policy、SOP、past practice 是什么?
- 第五层
- 员工怎么解释?解释有没有被真正调查?
- 第六层
- Misconduct 严重程度:是否已经严重破坏 trust and confidence?
最后才决定 Appropriate Punishment。
为什么 Retail、Warehouse、F&B 和 Manufacturing 特别应该注意?
这宗案件对以下行业特别有参考价值:
- Retail
- Supermarket
- Warehouse
- F&B
- Manufacturing
- Distribution
- Pharmacy
因为这些行业每天都会出现大量 Stock、Samples、Free Gifts、Damaged Items、Expired Products、Returns 及 Promotional Items。如果公司没有清楚规则,员工可能认为:“反正不能卖了,拿回家有什么问题?”而 Manager 却认为:“未经批准拿就是 dishonesty。”
最后一个 RM10 不到的东西,可能演变成一宗 Industrial Court 案件。
JP Asia 建议:不要等员工拿了东西才建立 Policy
公司可以预先建立简单明确的 Company Property / FOC / Disposal Policy,至少写清楚:
- 1所有 Company / Supplier / Promotional Items 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公司
- 2Damaged / Expired / Rejected / FOC Items 仍必须按照 SOP 处理
- 3哪一个职位拥有 Approval Authority
- 4员工获得批准后是否需要记录
- 5未经授权取走物品可能构成 Misconduct
这样真正发生事情的时候,HR 处理起来就不会只剩一句:“这个应该是 common sense 吧?”Employment Law 里面,写清楚通常比假设大家都懂更安全。
老板最后要记住的一句话
这宗案件真正的 lesson 不是“拿 RM5 也可以炒”,而是:
诚信问题不能只用物品的价格来衡量。
与此同时,公司也不能因为怀疑员工 dishonest,就跳过调查和证据。正确的顺序应该是:
- Incident
- Preserve Evidence
- Investigation
- Show Cause
- Employee Explanation
- 进一步纪律程序(如适用)
- Evaluate Misconduct
- Determine Proportionate Punishment
这才是公司真正应该建立的 disciplinary process。进一步纪律程序可参考 Domestic Inquiry 内部纪律聆讯。
JP Asia 提醒企业
很多老板真正的问题不是“员工有没有犯错?”,而是:“我知道他犯错,但是我要怎样合法地证明和处理?”
JP Asia Capital 协助马来西亚企业建立一套有法律支撑、能够真正执行的 HR Management System:
- Employee Handbook
- Code of Conduct
- Investigation
- Show Cause
- Domestic Inquiry
- Disciplinary Action
- Termination
预防永远比事情发生后才处理,更省时间,也更省成本。
JP Asia 法律顾问团队协助企业建立 Code of Conduct、Company Property Policy、调查与 Domestic Inquiry 的完整流程。
Disclaimer:本文依据公开可获得的 Industrial Court Award 资料整理,仅供企业管理、HR 及 Employment Law 教育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个案的法律意见。员工未经授权取走公司物品是否构成足以支持 dismissal 的 misconduct,必须根据实际事实、物品性质、公司政策、授权情况、员工解释、证据及其他相关 circumstances 独立评估。